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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(以下简称度假区)的管理,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旅游业的繁荣和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度假区,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,以发展旅游业为主,兼具度假、休闲、文化、体育、会展等多种功能,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定区域。
第三条 在度假区从事旅游、度假、休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
第四条 度假区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、保护优先、合理利用、持续发展的原则。
第五条 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管委会)是度假区的管理机构,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。
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度假区管理和服务制度,提供优质、高效、便捷的服务,促进旅游业的繁荣和发展。
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
第七条 度假区的规划应当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、滇池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,坚持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。
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度假区的详细规划,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。
第九条 度假区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,遵循国家有关建设法律、法规和技术标准,注重生态环境保护,提高资源利用效益。
第十条 在度假区进行建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,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,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,确保施工安全、文明。
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
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度假区的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,合理开发旅游资源,发展特色旅游项目,提高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品位。
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,保护度假区的自然景观、生态环境、历史文化遗产、民族传统文化等旅游资源。
第十三条 在度假区开发旅游资源、建设旅游设施的,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要求,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。
第四章 旅游服务与管理
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,提供旅游咨询、旅游交通、旅游安全等方面的服务,为旅游者提供便利。
第十五条 在度假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,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,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优质、安全、诚信的服务。
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,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,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环境管理
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与环境管理,保护度假区的自然生态环境,防治环境污染。
第十八条 在度假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前,不得开工建设。
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组织对度假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,定期发布环境质量公报。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未取得相关证照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,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在度假区建设过程中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,造成环境污染的,由管委会责令改正,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度假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